12/04/2019
400 688 2398
12/04/2019
11/22/2019
11/09/2019
11/03/2019
10/26/2019
10/14/2019
10/09/2019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根据通知,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其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6项、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5项。
09/28/2019
09/19/2019
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江苏省首届防水堵漏修缮技术高峰论坛在苏州胜利召开
秋高气爽话合作,片帆高飏五湖风。2019年11月28日,江苏省首届防水堵漏修缮技术高峰论坛,于苏州太湖之畔隆重举行。此次高峰论坛涵盖了国内行业内知名专家以及知名企业代表。大家就防水修缮相关新信息与新技术、新成果,进行交流与分享,探讨防水行业发展趋势,促进上下游产业链的合作与发展,进一步夯实了共建共享共赢的基础,为今后行业内进一步加强合作搭建了互通有无的桥梁与纽带。其间,对建筑防水保温行业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企业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本次会议由江苏省硅酸盐学会、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防水分会、江苏省硅酸盐学会新型建材专业委员会主办,苏州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盐城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南京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中国建材苏州非矿院防水材料设计研究所承办,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协办。
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保温材料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防水分会会长、苏州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会长、中国建材苏州非矿院防水材料设计研究所所长沈春林教授,江苏省硅酸盐学会秘书长李斌;中国硅酸盐学会防水保温材料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孔宪明,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防水分会秘书长孙明海,吉林省建筑防水协会会长宫安,江西省建筑防水协会副秘书长何宾,南京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会长吴庆彪,苏州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玉峰,盐城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会长沈建军、副会长曹云良等主办、承办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江苏省内外防水材料生产、防水工程施工以及上下游企业代表,媒体机构代表等共近200人出席了会议。王玉峰秘书长主持了开幕式。
开幕式上,曹云良副会长代表盐城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祝贺会议成功召开并致辞。
南京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吴庆彪会长致辞,
开幕式上,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防水分会举行了换届仪式(第二届);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防水分会、江苏省硅酸盐学会新型建材专业委员会对优秀企业和个人进行了表彰;苏州市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协会进行了副会长单位、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
沈春林教授续任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防水分会会长;钱林弟、吴庆彪、邱益清、王惠明、王洪波、潘全民、张金根、石老五、张小友、王继飞任副会长;孙明海续任秘书长;王玉峰任常务副秘书长。
沈春林教授兼任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防水分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褚建军、邢光仁任副主任委员;雷爱国、毛鸽平、邱峰、陈晓龙、还正洲、徐长福、孙明海、曹云良、冯永、孙德文、陈森森任委员。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天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睿睿防水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时代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昆山达威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荣获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防水分会、江苏省硅酸盐学会新型建材专业委员会“建筑防水保温行业优秀施工企业”荣誉称号。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金友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朗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启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晟狮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衣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五彩石防水防腐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奥佳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荣获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防水分会、江苏省硅酸盐学会新型建材专业委员会“建筑防水保温行业信得过产品”荣誉称号。
冯永、高岩、吴连国、赵长才、钱林弟、王继飞、张金根、喻幼卿、还正洲、沈妹珍、王洪波、宫安、秦礼红、朱宣诚、李成茂荣获江苏省建筑节能协会防水分会、江苏省硅酸盐学会新型建材专业委员会“建筑防水保温行业创新先锋人物”荣誉称号。
江苏邦辉化工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心凝作了《单组分非固化防水涂料的开发与应用》的报告。
江苏欧西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桂玲作了《防水材料的外露使用与维修》的报告。
沈春林教授作了《中国十大类新型防水材料发展建议》的报告。
宫安会长、孔宪明秘书长分时主持了下午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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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沈春林 监制|王玉峰
编辑|李 英 排版|李 英
防水技术负责:王玉峰(18626206889)
康杰分(15862386639)
出品|中建材苏州非矿院防水研究所
何种防水材料被鼓励推广?哪些防水材料被淘汰?发改委公布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何种防水材料被鼓励推广?哪些防水材料被淘汰?发改委公布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11/06 15:29:00来源:
近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目录》将现有产业、产能、产品等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三大类。其中,防水方面强调,鼓励使用桥梁隧道、地下管廊、岛礁设施、海工设施等领域用长寿命防水防腐阻燃复合材料,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水性或高固含量防水涂料等新型建筑防水材料。
鼓励类:防水材料相关——
建材类
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材产品;低成本相变储能墙体材料及墙体部件;光伏建筑一体化部品部件;岩棉复合材料制品/部品;气凝胶节能材料;A级阻燃保温材料制品,建筑用复合真空绝热保温材料,保温、装饰等功能一体化复合板材,桥梁隧道、地下管廊、岛礁设施、海工设施等领域用长寿命防水防腐阻燃复合材料,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水性或高固含量防水涂料等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功能型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绿色无醛人造板以及路面砖(板)、路面透水砖(板)、广场透水砖(板)、装饰砖(砌块)、仿古砖、护坡生态砖(砌块)、水工生态砖(砌块)等绿色建材产品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
建筑
1.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
2.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制造与集成技术研究
3.集中供热系统计量与调控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4.高强、高性能结构材料与体系的应用
5.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应用一体化建筑
6.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与推广
7.钢结构住宅集成体系及技术研发与推广
8.节能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9.工厂化全装修技术推广
10.移动式应急生活供水系统开发与应用
11.建筑信息模型(BIM)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12.既有房屋建筑抗震加固技术研发与工程应用
13.装配式钢结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的研发及推广
淘汰类:防水卷材相关——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5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不含)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二、落后产品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 O/W 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 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3.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注: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已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19年10月30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全文请下载附件查看
推广、限制、禁止!这些防水材料被列入工信部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推广、限制、禁止!这些防水材料被列入工信部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11/06 15:29:00来源:
近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目录》将现有产业、产能、产品等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三大类。其中,防水方面强调,鼓励使用桥梁隧道、地下管廊、岛礁设施、海工设施等领域用长寿命防水防腐阻燃复合材料,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水性或高固含量防水涂料等新型建筑防水材料。
鼓励类:防水材料相关——
建材类
适用于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化建材产品;低成本相变储能墙体材料及墙体部件;光伏建筑一体化部品部件;岩棉复合材料制品/部品;气凝胶节能材料;A级阻燃保温材料制品,建筑用复合真空绝热保温材料,保温、装饰等功能一体化复合板材,桥梁隧道、地下管廊、岛礁设施、海工设施等领域用长寿命防水防腐阻燃复合材料,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水性或高固含量防水涂料等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功能型装饰装修材料及制品,绿色无醛人造板以及路面砖(板)、路面透水砖(板)、广场透水砖(板)、装饰砖(砌块)、仿古砖、护坡生态砖(砌块)、水工生态砖(砌块)等绿色建材产品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
建筑
1.建筑隔震减震结构体系及产品研发与推广
2.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制造与集成技术研究
3.集中供热系统计量与调控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4.高强、高性能结构材料与体系的应用
5.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应用一体化建筑
6.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与推广
7.钢结构住宅集成体系及技术研发与推广
8.节能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9.工厂化全装修技术推广
10.移动式应急生活供水系统开发与应用
11.建筑信息模型(BIM)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12.既有房屋建筑抗震加固技术研发与工程应用
13.装配式钢结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的研发及推广
淘汰类:防水卷材相关——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5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5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不含)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二、落后产品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 O/W 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 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3.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注: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已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19年10月30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全文请下载附件查看
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怎么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了!
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怎么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了!2019/10/29 17:07:00来源:住建部官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10月28日消息,为规范工程建设行*处罚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处罚,包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处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处罚;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处罚。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处罚。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处罚,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处罚。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处罚。
(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处罚。
第六条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处罚。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实施行*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处罚。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处罚,并需要处以罚款的,由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处罚。
第八条 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下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处罚建议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处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集中行使部机关行*处罚权工作规程的通知》(建督〔2017〕96号)履行行*处罚程序。
行*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行*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履行停业整顿处罚的起止日期,起算日期应当考虑必要的文书制作、送达、合理范围知悉等因素,但不得超过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
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对其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时,应当在折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后,确定停业整顿的履行期限。
第十二条 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范围是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范围是相应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专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规范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权专家委员会,对重大的工程建设行*处罚提供咨询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适时对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应当参照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制定相应基准。
第十七条 在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建法〔2011〕6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与本办法和《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为准。
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9/10/17 18:10:00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公信力,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1月13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kjcsjgc@sma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0月14日
许可证目录缩减后如何管理?总局再发文!这些重点值得防水人关注!
许可证目录缩减后如何管理?总局再发文!这些重点值得防水人关注!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后,如何加强管理?近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13类取消,2类压减合并,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许可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
2019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要求
(一)立即取消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国务院《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轴承钢材、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刹车片除外)、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汽车制动液1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和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终止行*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将2类产品压减合并统一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1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中室外单元、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直播卫星一体化室外单元、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等4个产品单元;取消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中发射天线和数字电视直放站等2个产品单元。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对申请企业,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应产品进行审查、审批,生产许可证标注产品名称为直播卫星专用设备、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许可证编号按相应细则编号。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后,按新细则要求审批发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三)稳妥实施刹车片产品转为强制性认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中的刹车片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总局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正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许可程序;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督促获证企业履行质量安全承诺。对于通过告知承诺、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要在获证后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和后置现场审查,检查企业条件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承诺。对于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检验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要撤销其证书;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行*许可法》规定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保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质量验收、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等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制度并实施。
(三)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合法举报质量违法行为。对故意偷工减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惩重罚。
三、对取消许可证管理产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产业聚集区,探索设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收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对风险监测信息进行评估,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和处置。
(二)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取消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抽查频次和覆盖面,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查处,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逐步将抽查结果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连续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以及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指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不合格企业进行整顿,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四)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支持有关认证机构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鼓励社会采信认证结果;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行为的监管。鼓励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研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优化保留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管
(一)严格生产许可受理把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对于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审查;对于涉及产业*策的产品,要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策文件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和总局文件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
(二)探索开展企业条件审查和检查环节改革。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就严格企业现场审查、提高例行检查效率、加强核查人员的管理等积极探索改革措施。
(三)加快完善电子审批系统。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紧完善全流程的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实现审批过程无纸化,保障审批时限、严控审批风险;要进一步推进生产许可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各省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与总局电子审批系统数据对接。
(四)强化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对已获证企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企业和监管部门实际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发现问题线索的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强制、行*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以本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有关*策的解读和宣传,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向总局质量监督司报送改革工作进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
联系人:质量监督司,电话:010-82262225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9月30日
住建部取消了这61项证明事项!
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根据通知,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其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6项、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5项。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推动落实国办“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精神,切实提高防水工程质量
推动落实国办“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精神,切实提高防水工程质量
2019/09/25 18:57:00 来源:
《通知》从总体要求、强化各方责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支撑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和抓好组织实施六个方面,就进一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这一重要决策,做了全面部署。
《通知》中“完善管理体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的要求,这与当前国内防水行业正在大力弘扬并逐步开展的防水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不谋而合,将有助于推动防水工程质量保证与保险机制的建立,有助于鼓励大企业率先公开承诺产品和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为落实《通知》精神,在“健全支撑体系”中明确给出了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等多项具体措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将作为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主要工作抓手。作为此次40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全文强制规范之一的《建筑和市*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对建筑防水行业完善需求侧改革、倒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发挥纲领性作用,行业同仁应高度重视。
其次,《通知》还将“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作为规范建材市场秩序的主要举措,同时推动“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这说明,建筑工程市场需求侧将更加注重对上游防水材料质量的把控,防水材料供应商的质量主体责任将进一步被加强,这将有助于上游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路线。
第三,《通知》还特别提到了“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这一方面说明*已经意识到工人职业技能对工程质量的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也在提醒我们,防水行业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将在*的领导下,汇同行业各界的力量,持续开展防水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在“加强监督管理”环节,《通知》明确提出了“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等具体措施。可以预见,在这些监管措施的保障下,违规和不法行为将不断减少直至消亡,有序的市场经济机制将得以有效建立并运行,最终受益者必将是整个建筑工程质量以及上下游广大从业者。我们期盼这一天早日到来。
文件原文: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但建筑工程量大面广,各种质量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抽查符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强化各方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履行*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部、应急部负责)
三、完善管理体制
(一)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大力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在评标定标环节探索建立能够更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制度机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加强住区设计管理,科学设计单体住宅户型,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严禁*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加大对优秀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人民银行负责)
(五)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六)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开展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利用试点示范。制定支持既有建筑保留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文物局负责)
四、健全支撑体系
(一)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整合*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提升标准水平。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负责)
(二)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加大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全面提升工程装备技术水平。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快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负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归集,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示相关市场主体的行*许可、行*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应完善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企业须公开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合理表达质量诉求。各地应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明确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强化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各地执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建筑质量发展、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状况,督促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刚刚,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正式取消!
刚刚,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正式取消!2019/09/18 18:35:00 来源:中国*网
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负担。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要完善问题导向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监督抽查覆盖面和增加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要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合并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5类)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0类)
国务院
2019年9月8日